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事情,,起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凭证《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增进条例》、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行政调解事情的意见》(合政〔2012〕7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治理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诠释与造价纠纷调解划定>的通知》(造价〔2023〕13号)及工程建设执律例则和规范标准,,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对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及所属造价治理部分印发的工程计价依据和文件举行诠释和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争议的调解。。。。。
第三条 本划定中计价依据诠释是指对由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及所属造价治理机构印发的工程计价文件、价钱信息和指标、指数等举行答疑与增补说明。。。。。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工程造价治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历程中,,发、承包双方执行国家、省、市宣布的计价依据时爆发的不同或矛盾组织协调,,提供响应的专业意见,,并促成争议解决的活动。。。。。
第四条 计价依据诠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应当坚持一律自愿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严酷遵守执法、规则和国家、省、市宣布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及相关工程造价文件。。。。。
第五条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治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委托认真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诠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事情。。。。。
第六条 市造价站应果真受理程序和职员名单,,计价依据应由具有二级造价工程师及以上专业资格的职员举行诠释;;;造价争议由市造价站指派的调解员认真调解事情。。。。。
关于特殊或疑难的造价争议问题,,由市造价站凭证需要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及约请执法专家加入协调。。。。。
第七条 申请计价依据诠释需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诠释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加盖申请单位章,,通过“合肥市工程建设全营业资源治理平台”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操作说明见附件四)。。。。。
市造价站应自受理计价依据诠释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予以回复。。。。。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见告申请人延期回复时间,,但回复时限不得凌驾7个事情日。。。。。
对申请诠释的计价依据不是由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及所属造价治理机构制订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提出造价争议调解申请的,,争议双方应凭证各自主张提供资料:
(一)争议各方盖章的《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附件二),,及争议处置惩罚认真人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施工条约、增补协议;;;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计划;;;
(四)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五)设计变换与签证资料;;;
(六)与争议有关的其它工程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用性认真。。。。。
第九条 申请造价争议调解的,,按第八条要求,,携带所需资料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
市造价站应安排调解员研究争议问题,,并自受理造价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召开协调会,,组织各方协调解决造价争议。。。。。双方争议处置惩罚认真人均应加入造价争议协调会。。。。。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效劳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入争议协调会。。。。。
协调历程中,,调解员应周全听取争议各方的主张及理由,,提出调解专业意见,,作为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参考。。。。。
调解效果一样平常应在协调会就地确定。。。。。如申请人对调整效果无法就地确认的,,可在协调会后自行协商,,5个事情日内向市造价站确认调解效果。。。。。
经市造价站协调,双方自愿告竣一致意见的,,双方争议处置惩罚认真人应在市造价站制作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协议书》(见附件三)上签字确认;;;经协调不可告竣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双方可按条约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处置惩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市造价站不予受理:
(一)申请调解的争议不是因发承包双方执行国家、省、市宣布的计价依据导致的;;;
(二)工程所在地不属于我市行政区域的;;;
(三)未按第八条划定提供资料的;;;
(四)经调解已告竣一致意见,,再次申请调解统一争议事项,,且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五)争议事项已调解终止,,以统一争议事项再次申请调解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的。。。。。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应将受理的计价依据诠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有关资料挂号归档,,主要资料复印后留存。。。。。并凭证上级造价治理机构的要求准时报送计价依据诠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受理及处置惩罚情形。。。。。
第十二条 市造价站应实时纪录、整理计价依据诠释中泛起较多的、共性的问题,,未必期的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钱信息》和合肥市建设网上宣布。。。。。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治理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划定由市城乡建设局认真诠释。。。。。
第十五条 本划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执行,,有用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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